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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叫停“捆绑式”机动车年检
发布时间:2019-12-27 浏览次数:0

一直以来,关于“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争议不断。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已被叫停。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但一些地方规定,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前,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先行接受处理。

也就是说,将交通违章记录的处理与机动车年检捆绑挂钩,车辆在年检前,驾驶员必须将这一年来的车辆违章处理完毕后才能通过年检。这一做法被众多车友称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有观点认为,车辆年检审查的是车的状况,而违章处罚惩戒的是人的行为,两者“捆绑”有违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报告显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做法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符。据报告,“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记录的机动车实行累积记分办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的规定不符合,扩大了现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将修改相关法规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上述报告表述表明,经过备案审查,认定“捆绑式”机动车年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地方,将修改这一做法。

除了财产权,通信自由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而处理交通事故,一般并不涉及国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的问题。

不过,近年来,一些地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查阅、复制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通讯记录等信息,必要时可以依法提取和封存相关信息、资料。

报告称,地方的上述做法已超越立法权限,“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不符合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则和精神;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例外只能是在特定情形下由法律作出规定,有关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规定已超越立法权限。经向制定机关指出后,有关规定已经修改”。

此外,报告还提到:有的地方性法规关于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予以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未根据2011年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有的地方性法规关于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未根据2015年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有的地方性法规关于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规定,未根据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修改。这些未及时跟进的情况经指出后,有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已列入修改计划。(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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