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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发提醒告诫函 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收费行为
发布时间:2017-08-29 浏览次数:0

为了维护沈阳市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拥有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收费行为,8月25日,沈阳市物价局召开放开机动车检验收费政策宣讲和提醒告诫会,并下发了《沈阳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关于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据了解,沈阳市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检验检测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本单位机动车检验收费标准。同时建立健全价格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事项、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收费标准变动时,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

沈阳市物价局要求,沈阳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放开后的价格进行监测,跟踪机动车检验市场价格动态;同时加强对机动车检验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对借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的行为,沈阳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采取相互串通、价格同盟、合谋涨价等方式,操纵机动车检验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机动车检验收费过高上涨的行为。

   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采取误导性收费标示、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机动车检验的行为。

  五、采取抬高标准或者压低标准等手段提供机动车检验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六、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行为。

   八、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机动车检验收费市场,侵害其他机动车检验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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