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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3 浏览次数:0

为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环境,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和《济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三期)》(济政发〔2018〕26号),2018年年底前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区域划定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不符合监控要求的柴油货车限行区,并可按照具体情况适当扩大限行区范围的规定要求。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25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jnjjfzk@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3012办公室,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6897号,邮编:25001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也可以登录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an.gov.cn)“调查征集”栏目留言。

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禁行区域图

                   

             济南市公安局

                        2019年5月21日

附件1

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通行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规定,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G35济广高速公路济南段、G3京台高速公路济南段、G2001绕城高速公路南线、G2京沪高速公路济南段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及长清区的城市建成区通行。

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莱芜区大桥路(含,汶河大道至龙潭大街段)以西、龙潭大街(含,大桥路至赢牟大街段)以南、赢牟大街(含,龙潭大街至北坦路段)以南、北坦路(含,赢牟大街至凤城大街段)以东、凤城大街(含,北坦路至胜利路段)以北、胜利路(含,凤城大街至汶河大道段)以东、汶河大道(不含,胜利路至大桥路段)以北区域,以及长勺路(赢牟大街至胜利路段)通行。

二、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进入钢城区钢都大街(含)以南、新兴路(含)以西、府前大街(含)以北、永兴路(含)以东区域通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第一项、第二项车辆不予办理禁止通行区域通行证备案,已办理通行证备案的于2019    日起停止使用。

四、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济政发[2017]31号)继续执行。

六、本通告自2019    日(具体日期以正式发布文件为准)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济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9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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