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发〔2018〕100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环保局牵头代市政府起草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电子邮箱:jnjdcwrfz@163.com
2.传真:0531-66608640。
3.信函:邮寄地址为济南市旅游路17199号412房间,邮政编码2501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
附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环保局
2018年12月13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8〕38号)等有关规定,划定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范围
济南绕城高速(G35济广高速公路济南段、G3京台高速公路济南段、G2001绕城高速公路南线、G2京沪高速公路济南段)以内区域及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平阴县、商河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二、有关定义
(一)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开槽机、桩工机械、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二)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一是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二是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三是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实施步骤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实施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后达不到国家第二阶段标准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管理规定
(一)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规定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信、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林业和城乡绿化、人防、城市更新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凡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需向相应管理部门如实上报所属机械基本信息。经信、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林业和城乡绿化、人防、城市更新等部门要做好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台账。
(三)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凡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市政、环卫、园林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需优先采用新能源机械。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经环保部门鉴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不受本政策影响。
(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三秋”“三夏”农忙作业时间段内可不受本政策影响。
本通告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月x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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