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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环保、公安两部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数据实现共享
发布时间:2018-09-28 浏览次数:0

从济南市环保局获悉,经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深度对接合作,两部门已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数据共享和对接工作,济南市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时,不再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排放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2年9月20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济南市全面正式启动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按照文件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车辆在进行排放检验时,车主需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用于核验车辆信息,并根据车辆信息选择对应的检测方法,保障检测结果合法有效,但携带相关证件客观上也给广大车主带来了不便。

2018年,济南市大力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建立“济南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在两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成功通过济南市政务信息网络完成数据传输接口开发,初步建立起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共享机制。

两部门完成数据对接后,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将通过网络直接传输至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大大提高了排放检验机构对车辆检测信息的审核效率,车主在进行排放检验时,也可以少携带一份机动车登记证书,提升了机动车排放检验“一站式”服务的水平,为我市更好地落实“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下一步,市环保、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沟通合作力度,不断推进便民服务举措,切实加强机动车定期检验监管,保障车辆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为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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