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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加装DPF政策要求的解读之二
发布时间:2017-08-18 浏览次数:0

——是全社会携手共建“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美丽山东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环保部等4部委和京津冀晋鲁豫6省(市)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29号),其中第14条要求加强柴油车管理,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9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车辆异地处罚。查处一批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2017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54号),要求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2017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35号)明确要求,要求结合我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的实际,对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加装DPF。 

  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和重型柴油车保有量均居全国首位,按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提供的数据折算,我省机动车颗粒物排放量达4.3万吨/年以上,机动车排气污染成为影响我省空气质量、特别是颗粒物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特别是重污染天气频发,不仅直接影响公众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也会导致大气能见度低等问题,也给营运车辆正常行驶和经营带来不安全因素。因此,治理高排放重型柴油车排气污染,不仅是全社会共同努力建设“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美丽山东的需要,也是各位车主以实际带动全社会共同治理大气污染的具体行动体现。来源: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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