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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加装DPF政策要求的解读之一
发布时间:2017-08-18 浏览次数:0

——是国内外治理柴油车颗粒物污染的有效手段

   颗粒物捕集器(DPF)是按照《柴油车排气后处理装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HJ451-2008)生产的尾气净化装置,高排放车辆加装DPF装置是实现交通污染源减排的重要措施。

  DPF减排技术在国外已被广泛应用,在欧洲尤其在德国早已采用安装DPF降低柴油车的污染物排放水平。目前国内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也在进行重型柴油货车加装DPF工作,进而降低柴油车的污染物排放水平。自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增重型柴油车(公交车、环卫车、旅游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等)应选用安装壁流式DPF的车型;上海市自2015年起开始对国Ⅲ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安装DPF;天津市自2017年6月1日起,全天禁止本市及外埠中、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通行,对确需进入外环线以内通行的重型柴油货车必须加装DPF;浙江省杭州市已明确自2017年7月份起开始对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车实施淘汰。 

  我省是机动车保有量大省,也是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省,近年来,我省采取严格管控措施对工业企业实施污染治理,而在治理机动车污染方面,起步较晚,因此,随着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机动车排气对环境的影响日益凸显,为此,我省结合实际,首先突出了对行驶里程较多、燃油消耗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高排放重型营运车辆的治理,目前要求柴油车要求加装DPF的政策,仅对国Ⅲ排放标准的部分车辆,即重型柴油营运货车中总重量达到12吨及以上的车辆加装DPF,而对于老百姓个人的私家车辆和非营运车辆,此次并未要求加装,政策设计也是考虑在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的基础上,争取最大限度减少车主的负担。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作为从事重型柴油营运车辆的经营单位(运输公司或个人)的排污行为,对空气造成了污染,有义务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排放。从外省(如,上海、天津市)已经开展的国Ⅲ排放标准营运车辆加装DPF的改造工作和当前新出厂车辆加装DPF要求的情况看,目前市场上有符合HJ451-2008标准的产品供应,车主可以根据有关要求在市场上自行选择,各级环保部门不指定任何产品供应商。同时,山东省环保厅已于2017年8月8日以《关于落实<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机动车环保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明电〔2017〕158号),要求各环保检测机构不得从事加装DPF的业务,因此环保部门不存在与任何单位利益上的关联。来源: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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